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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公告

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公告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发展,结合我县法律援助事业开展的实际,特向社会长年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招募对象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和政法系统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其他人员;

  (三)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或者负责信息宣传的人员;

  (四)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

  (五)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学生;

  (七)新闻单位、文化单位中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记者和创作人员;

  (八)有一定经济能力或社会活动能力并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贤达;

  (九)其他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员。

  二、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 身体健康;

  (二) 品行良好;

  (三) 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 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

  (五)年满18周岁。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范围

  (一)按照法律规定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下,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援助;

  (二)办理重大、疑难、社会影响面广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跨地区法律援助案件;

  (三)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四)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五)代拟法律文书;

  (六)志愿捐助。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捐款物支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具体内容见《颍上县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五、招募办法

  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交近期彩色照片三张。

  申请人需将登记表、相关材料和照片交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核并注册。

  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三楼

  联系人:宋孝永 

  联系电话:0558-4412981  13965558544

  电子邮箱:yssxy@126.com

 

颍上县司法局    

2008年5月22日  

 

附件1:法律援助指南

附件2:颍上县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附件3:法律援助志愿者登记表

[附件:http://www.ahys.gov.cn/uploadfile/088/200805/附件.rar]


发布人:yssfj
发布时间:2008-5-23 16: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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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公告

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公告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发展,结合我县法律援助事业开展的实际,特向社会长年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招募对象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和政法系统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其他人员;

  (三)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或者负责信息宣传的人员;

  (四)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

  (五)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学生;

  (七)新闻单位、文化单位中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记者和创作人员;

  (八)有一定经济能力或社会活动能力并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贤达;

  (九)其他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员。

  二、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 身体健康;

  (二) 品行良好;

  (三) 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 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

  (五)年满18周岁。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范围

  (一)按照法律规定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下,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援助;

  (二)办理重大、疑难、社会影响面广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跨地区法律援助案件;

  (三)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四)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五)代拟法律文书;

  (六)志愿捐助。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捐款物支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具体内容见《颍上县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五、招募办法

  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交近期彩色照片三张。

  申请人需将登记表、相关材料和照片交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核并注册。

  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三楼

  联系人:宋孝永 

  联系电话:0558-4412981  13965558544

  电子邮箱:yssxy@126.com

 

颍上县司法局    

2008年5月22日  

 

附件1:法律援助指南

附件2:颍上县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附件3:法律援助志愿者登记表

[附件:http://www.ahys.gov.cn/uploadfile/088/200805/附件.rar]

发布人:yssfj 发布时间:2008-5-23 16:06:45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3.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具体办理办法,请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针对香港、澳门居民报名人员所发布的公告。

  2.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发布人:yssfj 发布时间:2007-6-3 17:01:03
暂无新公告
暂无新公告.
发布人:yssfj 发布时间:2007-4-9 10:22:31
建颍司法所档案被评为全省优秀档案的通报

建颍司法所档案被评为全省优秀档案的通报

各司法所:
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二月十七日,省司法厅在黄山市举办全省第三期司法所长培训班,建颍司法所吴平德同志代表颍上县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班除进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培训外,重点开展了司法所档案评比,来自全省300多个司法所参加了评比,颍上县司法局建颍司法所普法依法治理卷,人民调解卷、安置帮教卷、所务管理卷被评为全省优秀档案。
建颍司法所自成立以来,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建颍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开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作用,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努力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乡镇做出了贡献。在此特通报表扬建颍司法所,望各司法所要以建颍司法所为榜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努力探索开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实现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式发展做新的贡献。

 


                              颍 上 县 司 法 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发布人:yssfj 发布时间:2006-12-30 11:26:31
2006年度颍上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告

    2006年度颍上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公告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的规定,现将颍上县2006年度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予以公告。  未经公告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电话:(0551)2215081、2215078

    颍上县司法局电话号码:(0558)4412981、4426602

    颍上县基层法律服务者注册人员名单如下

颍上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常灵  黄子安  孙家友  陈新科  尚昌华(实习)  奚友标(实习)  郭兴明(实习) 姜因芳(实习)

颍上县耿棚镇法律服务所:刘持贺  李国习 

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屈  辉  

颍上县红星镇法律服务所:张世标   吴他林   韩善国

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李良君  赵光颍(实习)  陶春芝(实习)

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  郭清华  刘家义

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  林国鹏  李兴(实习)  王佩堂

颍上县谢桥镇法律服务所:  王成义  郑杰   曹斌   谢红 

颍上县黄桥镇法律服务所:  朱仲然   鲁恩(实习)

颍上县陈桥镇法律服务所:  侯广国   宋军

颍上县汤店镇法律服务所:  陈新  金伟勤  李勇

颍上县盛堂乡法律服务所:  李家胜 李士铖 

颍上县慎城真法律服务所:袁振  张学义(实习)汪传军  王庭芬

发布人:yssfj 发布时间:2006-9-26 8: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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